为何要保护信件不被私开、隐匿、毁弃(一)?
2016年07月20日 通讯秘密 个人观点 互联网信息 思 添加评论保护个人信件不被他人随意获取似乎是大多数国家的一项政策。我虽然并不很清楚为何这样规则需要如此严肃的在多数国家作为一项法律的形式存在,而不是简单的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者道德规则。我相信这样的选择应该是凝聚了立法者诸多重要的考量,不然为何如此多的国家都不约而同的使用了相似的法条保护个人信件的内容可以不被他人随意拆阅?
下面引用官方网站(真的是官方网站)关于私拆信件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第一款)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到对于邮件和快件中国的保护应该是完善的,法律不但控制了个人不得私拆、藏匿、毁弃他人邮件,而且还包括了任何单位(宪法里说“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这也是相当严格的规定)。
然而时至今日一个问题变成,现在还有多少人给其他人写信的,或者还有多少人把信件作为关键的交流途径呢?关于信件的法条到底保护的是信件这种通讯方式本身呢,还是信件作为传递信息的途径的私密性呢?如果是前者,那么为什么信件这种方式那么特殊,应该在如此多国家被保护,因为它是有信封的吗,或者因为它是纸质的吗?我想不出很多的理由支持前面这种说法,因为至少在我看来,宪法中关于保护信件的私密性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信件携带的信息的私密性,也即这些法条是在保护个人进行不被其他人获取的私密交流的权利。甚至宪法规定的更为广泛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的权利。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个更大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说基于电报、电话的信息还有部分国家是保护其私密性的话,那么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目前很少有国家保护,这是为什么呢?显然现在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很多是具有私密性质的,那么这些信息是不是应该获得保护呢?还是说法律只保护通过特定途径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即邮件和电报的方式,而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通讯方式,服务提供商并不受相关法规影响?这个问题是相当困难的。对于旧的通讯方式,一方面,大部分通讯渠道受到国家控制,国家可以制定规则控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对于私下的通讯,一般会通过物理的方式保护,诸如将信件装入信封。对于新的通讯方式,一方面,服务提供商很多并不受国家控制,属于商业运营,用户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似乎依照一个几乎没有人看的协议进行;另一方面,私人借助这些途径的通讯,大多并没有经过物理的或者算法的加密。
那么,对于通过现在这些服务运营商,特别是大型服务运营商,传送的信息是不是也有用户保有通讯秘密的权利呢?
就技术而言,在这些服务商传送的信息绝大部分在服务器端是明文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信件,你是没有信封的信件,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些通讯的内容是可以任意查看、分析、挖掘的?但是,需要注意到这些服务提供商大部分不提供匿名的消息投递服务,用户需要一个特定的身份验证过程,然后在特定的看起来私密界面输入讯息,至少从用户来看,其向某一用户发送的消息是仅仅被投递给其指定的接收者。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用户而言,这些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是一个“秘密”的通讯管道,那么这种形态上是“秘密”的管道是不是就意味着用户已经对于其传递的消息进行了防护,也即添加了信封,明确地指定了可以查阅这一信息的人员。这是不是意味着即便消息在服务器端是明文存储的,服务器也不能使用工具和人员查阅其中内容?
对于大型的商业通讯服务提供商,还有另外一种数据的归属和是否受保护值得商榷,那就是元数据,也即你什么时候在和谁联系之类的数据。这个问题对于旧的通讯方式,由于服务提供商没有商业运营的必要,一般也不对元数据进行商业挖掘。而现在即便从基础的元数据上也能获得大量的用户相关信息,比如你喜欢什么内容,上什么网站,和谁有联系,联系多紧密,什么时间联系,联系的同时是否和其他人联系等等。还有一些运营商收集的所谓“元数据”更加广泛,比如你的设备信息,电量信息,位置信息,各类使用习惯等等。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绘制出你一天的行程,使用设备的频繁程度和使用什么设备等等信息。这类信息虽然不涉及通讯的秘密,也同样包含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你一天上了几次厕所应该也能从wifi的连接或者位置信息获取)。
那么,各位对于这个问题又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