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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保护信件不被私开、隐匿、毁弃(二)?

上文,上次说到元数据的问题,可以看到元数据问题目前是一个没有明确规范的领域。那么对于通过互联网通讯的信息状况又是什么样子呢?

互联网作为最主要的信息交流途径已经三十年以上了吧,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看到有效的规范互联网信息私密性保护的法律,是因为立法速度太慢,还是因为立法难度很大,还是因为互联网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呢?三十年的时间还拿不出一个即便是测试性的方案实在是很难理解的而且难以接受的。按照现在的技术更新速度,如果一项技术发展到有法律规范需要五十年一百年,那么基本在一个技术的使用周期内基本都不会有法律约束。这难道就意味着新技术领域就是法所不管的领域吗?

另一方面,对于信件而言,作为传递方的邮递系统是没有权限查看里面的内容的,也就是说原则上讲传递方是不能或者不应该获取传递的内容的。到了电报时代,这个情况变为传递方必须获取传递内容。再到电话时代,原理上讲通讯提供方应该避免获取传递途径,至少通讯提供方不能明确地说他会储存和使用你的信息,而且它们一般是保证除了极特殊的情况,你的通话内容不会出现在公众视野。到了互联网信息这些条条似乎都变了,大部分服务提供商不但获取你通讯的元数据,而且还对你的数据进行读取、处理、分析。更有甚者,有些服务提供商还要求你提供大量的私密信息供其挖掘。好的,即使到此都没有问题的话,不少网站在收集完你的信息之后,也不进行妥善保管,而被第三方获取公布到公众视野。最为可恶的是,一些网站甚至将他收集的个人信息打包销售给第三方。而他们往往还是一副我也是受害者的样子。那他们为什么从一开始要收集这些信息呢?有些网站可能要出来说这和实名认证有关,先不说实名认证和收集数据行为的因果性问题,难道实名认证就可以作为收集信息而不妥善保管的挡箭牌了吗?数据收集之后如果只是用于实名认证是不是可以直接设置为不能获取,因为对于网站运营而言,需要的最多只是一个识别码,至于用户的其他信息是否共享给网站是用户的自由,而不能认为用户提供进行身份认证的信息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网站可以使用的信息之一。

另外,实名认证的立法进度如此之快,不能不让人疑问为何相应的互联网信息保护的立法如此之慢?难道不关乎国家安全的信息的私密性就不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吗?是不是规范个人网络行为的需求就直接超过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其他企业和个人滥用的需求呢?

如果认为互联网信息不同于传统信件,那么这种区别怎么体现呢?第一,互联网信息的传递速度快;第二,互联网信息的传递成本低,数量大;第三,互联网信息可以被加密。如果将电报、电话也被保护考虑在内,上述三个理由似乎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就作为传递信息而言,互联网信息和传统的信息通讯方式并不存在本质的不同。如果保护传统通讯手段的私密性是立法本意的话,应该说互联网信息应该获得类似地保护。希望一些企业也不要以它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是通讯提供商为由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保护通讯秘密的义务。如果现在的诸如电子邮箱、即时聊天、网络语音视频通话不算通讯的话,那么邮件、电报和电话又有什么资格称为通讯呢?通讯的要义不是在于信息的传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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