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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德?

来自财经网新浪微博的消息:

《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美国同性恋妇女的文章,其欲收养一重度畸形足的中国孤儿被拒,负责涉外收养事务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官网介绍,该中心不为同性恋者寻找收养对象,同性恋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收养法》的原则。


社会公德之“公”不是公平之“公”?
收养法里确实没有这种规定,不过司法解释里是不是有就不知道了,毕竟第二款内容很宽泛: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第一款很可能会修改,这个应该是一胎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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