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的民间机构
2016年03月03日 新浪微博 听 添加评论《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后续
昨天我们转载了一份《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今天针对这份通则,有来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同志在微博发言道:
这两个单位(指通则的发布单位“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乙回庐注)的属性为社团组织,分别为不同领域的电视行业协会。这份“通则”为行业自律约定,并非行政命令,不具有行政效力。全国电视剧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
一般而言,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行为是好的,有利于提高行业内从业组织和个人的业务水平。不过也希望这些组织制定规范的时候稍微走心一点。